法律分析: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人对公共机构的浪费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