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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什么人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

另外,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同步。引起监护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失去监护权。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这样的当事人由于年龄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通常不出庭参加诉讼,即使出庭也因为诉讼能力欠缺而不得实施诉讼行为。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部诉讼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一、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如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二、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所谓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原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在已满18周岁,取得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法律上将其视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一旦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就归于消灭,法定代理关系随之终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是以不可转移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不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将会导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前面讲到的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一样,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丧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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