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教育局对教师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办学、退还所收费用、违法所得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教育局对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