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要经常检查防护物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理解超量照射。
3、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状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
4、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按规定享受放射假。白细胞4000/mm3以下或血小板7万/mm3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于治疗。
5、长期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