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一般是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双方约定了房屋产权的归属,仅仅是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未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双方之间所做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协议有效不等于就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仅仅只是协议约定,没有去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话,那你物权不发生变动,如果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在房屋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括对方主张债权以及等等,公证的房屋产权约定不能产生对抗该第三人的效力,房屋权利人仍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权利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