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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免责与不可抗力

2024-07-2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除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即使有不可抗力的介入,也不能改变高危作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联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割断了行为人的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除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道交法》未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并非不言自明。

比如高危作业行为人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活动中取得利益,在作业带来的危险成为现实时,行为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为自己行为之责任”的侵权法核心价值。

即使有不可抗力的介入,并不能改变高危作业给周围环境带来危险的性质,也不能切断其与事故的因果联系。

因此,在机动车遇不可抗力(如突遇大风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应赔偿

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有:

1、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

2、机动车一方无过错。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碰撞”的表述表明,既要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又要因为这种行为的急迫使事故必然发生。

这是因为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情况下,表明损害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全部的因果关系。

从过错的角度来看,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意味着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所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由此可以得出“受害人的故意”的过错从根本上割断了高危作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不存在承担责任根据的结论。

结语

因此,根据以上论述,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免除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无论是在高危作业还是交通事故中,即使有不可抗力的介入,也不能改变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责任。在法律上,对于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表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割断了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因此无需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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