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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亲戚欠钱不还怎么办?

2024-07-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如果家里亲戚或朋友欠钱不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准备民事诉讼状,按照诉讼程序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三是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核,并可能会安排一次调解会议,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四是如果调解失败,法院会下达传票,要求被告出庭应诉;五是出庭时,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列明被告的欠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对于亲

法律分析

如果家里亲戚欠钱不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准备民事诉讼状。

3. 按照诉讼程序,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

4. 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核,并可能会安排一次调解会议,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5. 如果调解失败,法院会下达传票,要求被告出庭应诉。

6. 出庭时,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7. 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列明被告的欠款金额和还款期限。

请注意,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该仔细评估证据和诉讼程序,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法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亲戚欠钱赖着不还起诉应该准备哪些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三、亲戚欠钱不还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亲戚朋友之间因为手头紧张周转不开,可以存在着借款的事实。但是在借款的时候也是需要将借款的事实予以明确,比如说,打下欠条借条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日后发生纠纷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争议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藏或破坏财产,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损害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藏或破坏财产等行为,可能会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有损害他人权益或者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的情形。

因此,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财产清单、保全申请书、证据证明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将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同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撤销保全措施。

结语

结语:采取法律行动前,请务必评估证据和诉讼程序,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法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在起诉前,务必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如有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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