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共利益的特点是:
1、直接相关性,即特定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不能归类为公共利益;
2、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与任何人无关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合法;
3、内容的可变性,即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不是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公共利益的内容将发生变化,这也将使我们的法律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4、不能是无穷无尽的。即使公共利益的类型通过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