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疫苗事件”是制造者和监管者的共同责任;疫苗制造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以次充好。而疫苗的检查、监管部门是把关部门,工作要是认真负责,就不会出现“疫苗事件”。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具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