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_年4月30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形式。
三、 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我市与全省同步,偶数年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每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在注册年内不得少于48小时,并成绩合格。20_年12月至20_年4月30日期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4小时,并成绩合格。
四、 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一)公共类
围绕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规范、财务管理、初中高级会计实务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企业类
大中型企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小型企业围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行政事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卫生系统以《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为重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农村基层
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 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市会计管理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规划及指导、检查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会计管理局报送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六、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面授的培训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开班前一周将“培训方案”(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对象、培训地点、授课教师、考试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区)财政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所备案的财政部门,以确认参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和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连续两次不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的,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顺利完成继续教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