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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付的三种方式中,什么交付方式比较弱

2024-07-0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三种交付方式较弱的一种观念交付。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②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2)上门提货。(3)代办托运。
1、简易交付: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观念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
观念交付对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与交付的效力相适应。交付对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实际上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动产物权的公示,在世界各国规定是一致的,即动产物权以占有(静态)和占有的移转即交付(动态)为公示方法。但对物权公示的效力,由于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立法认识不同,主要有两种:即公示对抗要件与公示成立要件。
与此相适应,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也有两种,即对抗力与形成力。因此,对于物权变动,观念交付也具有形成力或者对抗力:在公示要件主义立法中,观念交付具有形成力;在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中,观念交付具有对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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