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两方面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三)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五)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