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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7-0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单位应承担还款责任,限制代表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单位借款用于个人需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单位能证明借款人明知或应知代表越权。出借人不知道代表越权情况下,单位不能以限制代表权抗辩。依据《民法典》和《最高法院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知越权。出借人可请求将代表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分析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法律后果当然由单位承受,即单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且法人章程或者通过权力机构比如股东会等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个人,-般情况下应当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越权代表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3、在出借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单位抗辩在公司章程里限制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或者通过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或者借款数额的,出借人对此并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单位不能以此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恒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信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对于法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单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且用于个人的情况,单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单位能够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代表人存在越权代表行为。如果出借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代表人存在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单位不能以公司章程限制代表人权力的方式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会准许出借人将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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