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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是否有权利实施强制措施?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保安不能实施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利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保安不属于这三个机关之一。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适用主体有限、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内容为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性质为预防性措施、是法定措施且具有临时性。

法律分析

一、保安有权利进行强制措施吗

保安不能实施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保安只是一种职业称呼,不属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因此不能实施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结语

保安不能实施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保安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机关。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是预防性措施而非惩戒性措施,是法定措施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而且是临时性措施,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变更或解除。因此,保安没有权利进行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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