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女婿是否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

女婿是否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女婿无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物质赡养和日常生活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物质赡养包括提供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住房安排等。日常生活扶助包括照顾、扶助年老体弱的父母。精神上的慰藉是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但子女的孝敬、关心、体贴和安慰是无法替代的。

法律分析

一、女婿有赡养义务吗

1、女婿没有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女婿要给岳父母养老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是女婿的法定义务,女婿自愿的可以给岳父母养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赡养人负有哪些赡养义务

1、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结语

女婿没有法定义务赡养岳父母,但可以自愿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赡养、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赡养人应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合适住房,并维修老年人住房。赡养人还需耕种老年人的田地、照管林木和牲畜,并不得强迫老年人劳动。赡养人的配偶也应协助履行赡养义务。精神赡养对于老年人来说尤为重要,子女的孝敬、关心、体贴和安慰无法替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