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原告是否可以撤案
非法拘禁罪属于公诉案件,没有原告的,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要求撤销案件的申请时无效的,仅仅只能对民事起诉部分作出是否撤诉的行为。
但是如果是公安机关不立案,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进行在自诉的,可以进行撤诉。
什么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1、原来所立案件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2、原来所立案件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无证据证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4、已过追诉时效的。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公诉程序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