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地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