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与年轻男子小黄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了一个儿子。然而,其在婚姻续存期间再次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提起公诉。尽管如此,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抚养非婚生子的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
法律分析
柯某在老家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后,前往上海务工。在此期间,她结识了年轻男子小黄,并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小黄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了一个儿子。由于其在婚姻续存期间再次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提起公诉。近期,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重婚罪如何被判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并且都是知情的,表现为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或者未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本案中,柯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因此为了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对柯某判刑8个月并缓刑1年。
本案中,男子小黄不构成重婚罪。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已婚有配偶的人,而本案中的小黄对柯某已经已婚并育有两个孩子的事并不知情,没有破坏他人婚姻的故意,也就是说小黄与柯某同居是以男女朋友的身份,这种情况下小黄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非婚生的孩子怎么抚养?
本案中,柯某与小黄其实属于未婚生子,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即使是非婚生子,孩子出生后的权利跟婚生子是一样,同样可以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生活合理开销等。作为父母,双方都是要承担抚养责任的。
如果孩子归女方,男方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一般要支付至十八周岁。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对于柯某重婚罪被判刑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媒体报道,柯某曾两次结婚,分别与杨某和李某结婚。其中,与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柯某又与李某一纸婚书,并生育了一个女儿。而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也仅维持了短短两个月。
从法律角度来看,柯某的两次婚姻关系均属于重婚罪。至于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如涉及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情节,可能会被认定为更严重的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重婚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柯某的具体刑罚,将取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
结语
柯某因重婚罪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其与年轻男子小黄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了一个儿子。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因此最终对柯某判刑8个月并缓刑1年。男子小黄不构成重婚罪。非婚生的孩子抚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