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服刑的人参与公司治理需要注意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同时,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有法定的清算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公司未了结的债务和债权人的损失。同
法律分析
一、曾服刑的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曾服刑的人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产生影响。
1、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2、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二、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1、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2、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人只要出资购买公司的股份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此时就可以拥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若是公民在担任股东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此时无疑是会影响公司的股价的。不仅如此,若是股东有不良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但是此时依旧有可能会影响公司。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曾服刑的人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被依法判决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
3.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日起;
4. 曾经担任过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对所担任的公司、企业因个人原因负有未偿还的债务,自债务到期之日起3年内;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曾服刑的人参与公司治理可能会产生影响。根据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对曾服刑的人担任公司股东资格产生限制或禁止。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
结语
曾服刑的人参与公司治理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时也需要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定清算责任和赔偿责任。公司名称被吊销后,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清算过程中的职责。同时,股东还需承担因公司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任何人在出资购买公司股份后就成为公司股东,若有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都可能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因此,在参与公司治理时,股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