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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情形

2024-06-30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本文探讨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概念及其约定和法定情形。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在满足条件时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等情形。文章还强调了约定解除的具体问题和解

法律分析

首先,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表示,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

(一)约定情形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通知解除的约定情形。

(二)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约定解除的特点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亦属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体现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点,即其原因可分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

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虽然也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写入合同,但因该种情况大都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关,且由于该种情况本身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此种约定并不多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从时间上看,也与其它两种解除形式相类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无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与法定解除的情况一样,当事人所获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起因不同,前者为法定事由的出现,后者为约定事由的出现;约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的多。

三、合同的约定解除问题具体是怎样的

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并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旦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即可行驶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或双方通过某种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方面,我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双方协商、一方违约、他方行使解除权等。同时,《民法典》第56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权利的消灭、合同义务的终止以及合同关系的终止。

合同解除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双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寻求第三方调解;其次,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行使解除权,但需符合法定条件;第三,他方行使解除权,同样需符合法定条件。在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消灭,合同关系终止。同时,《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总之,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各方需遵循法定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表示,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大部分由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常见。同时,合同的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时间也有所不同,约定解除发生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时,而法定解除则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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