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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先诉抗辩权在什么情形下不得行使?

2024-06-30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或保证人书面放弃的情况下,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需考虑诉讼和执行难度、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但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之规定,先诉抗辩权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不得行使: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致债权人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而对于重大困难的判断,应综合诉讼及执行的难易程度、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此情况下,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无法从主债务人处实现债权,故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先诉抗辩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是为了证明保证人确实放弃该权利,同时也可以防止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先诉抗辩权是否放弃问题上发生争议。

拓展延伸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及限制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之前,保证人可以提出抗辩并要求法院先行审理其抗辩事由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以主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主张自己的免责权利。然而,先诉抗辩权并非没有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保证人明知主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无效或丧失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利,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将被限制。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主债务人已经在其他诉讼程序中提起了抗辩,或者保证人违反了相关合同约定,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将受到限制。因此,保证人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应谨慎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限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然而,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先诉抗辩权有四种情形下不得行使。首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次,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第三,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最后,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保证人履行其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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