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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是否赔偿?赔偿如何?

2024-07-0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地震引发的房屋倒塌问题,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章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就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重建或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补助资金和物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还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法律分析

如果发生地震开发商是不具有赔偿责任的。对于因为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倒塌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会给予相关受灾群众相应的补助,而不是赔偿。

法律依据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章相关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结语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章相关规定,对于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房屋倒塌问题,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受灾群众相应的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将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鼓励自救互救,恢复重建。此外,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还将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提供补助资金和物资,为受灾人员重建或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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