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JTJO77-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JTJO77-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2024-07-1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条文说明

JTJO77-95

 

编制说明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l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4 工程质量监理

  4.l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4.2  质量控制程序

  4.3  现场质量控制

  4.4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5 工程进度监理

  5.1  进度计划的编制

  5.2  进度计划的审批

  5.3  进度计划的检查

  5.4  进度计划的调整

6 工程费用的监理

  6.1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6.2  工程计量

  6.3  工程支付

7 合同管理

  7.l  工程变更

  7.2  工程延期

  7.3  费用索赔

  7.4  争端与仲裁

  7.5  违约

  7.6  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7.7  保险

8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1 交工与交工证书

  8.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9 工地会议制度

  9.1  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

  9.2  第一次工地会议

  9.3  工地会议

  9.4  现场协调会

10 记录与报告

附录  常用支付表说明

附加说明

编  制  说  明

一、本规范的必要性和编写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一本新编规范。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公路的管理体制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转变为业主、监理、承包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公路深化改革,进入现代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有利于与国际工程管理方法接轨。经过十年来的实践,积累了各个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经验,有条件新编一本规范,各地也迫切要求有一本监理规范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为此,交通部于1991年9月6日,以(91)工技字290号下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任务。

 

二、编写过程

    1993年2月19日至20日由部工管司主持,在北京召开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大纲审查会。正式组成了编写组,通过了编制大纲和工作计划。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有北京市公路局、陕西省交通厅、四川省交通厅。

    1993年9月17日工管司以工监字(1993)235号召开规范征求意见稿会议,同年10月8日~12日完成了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统稿工作。

    1993年12月6日部工管司以工监字(1993)318号文,发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到1994年2月共收到全国38个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书面意见,主编单位于1994年2月23日~25日,集中力量,逐条分析,整理了各地的意见,1994年3月22日~24日,召开了编写组全体会议,认真讨论了各单位对本规范所提意见,并且对主编单位整理分析意见和修改意见也进行了讨论。然后分章、分节逐条进行了修改。1994年4月26~28日召开了三个附录专题讨论会,对监理用表、计量支付表、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修改。

    1994年5~6月主编单位对本规范送审稿进行了统稿工作,并付印完成送审稿,1994年7月6日部公路管理司以公技字(1994)102号通知,1994年8月1日至4日在广东召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

    1994年11月,编写组按照本规范审查会议的审查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改,1995年1月,参编单位先后完成有关章节的报批稿,主编单位组织了统稿,并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统一,完成本规范报批稿。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分10章,4个附录。第一章总则;第2章一般规定;第3章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第4章工程质量监理;第5章工程进度监理;第6章工程费用的监理;第7章合同管理;第8章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第9章工地会议制度;第10章记录与报告。4个附录,附录A常用施工监理表;附录B常用支付表,附录C常用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等。

为使本规范更好地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使各单位在使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我们按本规范的条款顺序对某些条款作了简要的条文说明。本说明由熊哲清、张明发、李明华、冯仕诚、陈立群、郑晓京、牛耘、黄关丁、王文先编写。

 

 

1  总   则

1.0.1  关于目的和适用范围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必须引进竞争机制,推行招标、投标,把企业推向市场,实行工程施工监理是深化改革的必然,十余年来的实践表明,公路工程项目推行施工监理制度,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控制造价均有其良好的作用,但各个项目的作法不尽完善,各有长短,因此,有必要总结公路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经验,使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新编一本行业规范,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仍强调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

    由于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有明确规定,使用他们贷款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施工监理,这有利于完善公路施工市场机制,也有利于与国际公路市场接轨。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指一般的公路工程,如果要求按本规范三大控制,合同管理,按全过程,全方位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可能还有困难,因此,适当放宽,视不同情况和条件,参照执行。

1.0.2  质量保证体系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这是公路行业几十年的经验总结。

    1992年6月10日,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443号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监督的机构与人员;职责;监督程序等事项。还明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可见质量监督与施工监理是不同的,它是政府监督的具体办事部门,它对工程实行是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本规范作了较系统和较全面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公路工程质量的好坏是施工企业干出来的,企业自检仍然是公路行业强调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本规范强调企业自检,对企业自检方面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1.0.3  施工监理的原则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是公路行业推行监理制度以来的经验总结,有不少文章加以论述。本规范强调的“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就是要严字当头,积极主动地进行监理,俗称主动监理;“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就是说:施工监理单位是执法单位,首先要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设,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

1.0.4  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按照交通部(90)交工字618号文和交工发(1992)66号文的规定对监理单位的资格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的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规范公路监理市场和保证监理质量的需要。明确了公路行业的特点更符合公路行业的实际情况,不是从事公路专业的,没有公路专业经验的,不得从事公路施工监理。

 

2 一  般  规  定

2.1.1  监理单位的选择

    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一般是通过招标选定的。世界银行颁发了《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该指南详细规定了选择评定监理单位的办法,我国国际招标的公路项目均按上述指南选定外籍监理单位。国内监理单位也参照该指南的规定办理。国内招标的公路项目也有采用聘请、委托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招标之前选定,这是为了能让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招标评标的工作,有利于做好监理工作。

  1. 1. 2  监理的依据

  监理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有两个是合同规定的,一般为人们所理解,特别是监理工程师的某些职权,不仅是业主委托的;而且是承包人赋予的,因为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作了明确规定。条文中所指的“施工合同文件”,系通俗语言即“合同协议书”。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也可做为监理依据的补充。这是监理工作的第三个方面的依据,还不为人们所重视,所以在规范中作了明确规定,一定要做好,保留系统书面依据。

  1. 1. 3  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是实践经验的总结,过去往往只重视做好施工阶段监理,对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所以规范明确规定三个阶段,而且,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以便操作。施工准备阶段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相对较少,但是它和施工监理阶段的监理一样重要,是不可缺少的。

2.3.1  监理机构

    监理组织应考虑项目组成、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地理位置、现场条件等因素,从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设置监理机构。例如,京津塘高速公路,由于跨越两市一省,所以设置三级机构,设项目总监办(代表处),天津段有三个合同段设置了一个管理三个合同段的机构;每一个合同段又设置一个高级驻地办。佛山、深汕公路虽然在一个省内,但这两条公路在国内立项和世行贷款时确定为一个项目,因此,统一设置项目的总监办,两条公路又分别设置代表处,各个合同段设高级驻地办,也是三级机构。一省以内,一条公路项目,一般设置总监办(或代表处)直接管理各个合同段的高级驻地办,为两级机构。一般工程较集中的,特大桥、隧道等就设置一级监理机构,例如:黄石大桥、铜陵大桥。

2.3.2  监理人员资质

    2.3.2.2、2.3.2.3、2.3.2.4,这三款分别强调高级、中级、初级人员的资质,强调培训、考试、发证。由于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监理人员素质高,Supervision一般直译为监督、管理,但Super表示“上”、“超”、,Vision表示“视”、“视野”。意即居高观察。可见,监理工程师总体水平要求是高的,否则不能胜任。同时,强调必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证书,这主要是考虑行业的特点,隔行如隔山。

2.4.1  工程质量监理

    工程质量监理是监理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材料、试验、测量、机械、工艺等诸多控制因素,同时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等密切相关,还要考虑合理工期等外部建设条件。

2.4.2  工程进度监理

    工程进度是工程《合同协议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努力目标。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是承包人的职责,审查批准工程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监督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供工程场地并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则是业主的职责。只有通过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的紧密配合,才能确保工程进度总目标的实现。

2.4.3 工程费用监理

    工程费用的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工程量清单,通过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等对工程经费进行监理,特别是几年来有的工程项目一再调整概算,工程经费的监理更有其重要意义。

2.4.4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项目实施中的中心环节,要培养合同管理的专门人才,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合同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工程延期,争端与仲裁,违约、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保险等各个方面,既管工程,又管经济,涉及商务、法律、金融、保险等各方面。

 

3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监 理

3.1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施工准备阶段是全部施工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合同已生效并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应围绕这一期间的合同目标进行自身准备并展开监理工作,为如期正式开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3.1.1  监理人员进场

    监理人员进场时间,也可依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

3.1.2  监理人员的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额可由业主及监理单位依据本条及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中有关指导性的规定确定,并应明确写入“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

    国外咨询专家曾向我国提供了亚太地区监理人员数额配置的经验,在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监理概论》一书中有专门介绍,可作为参照。

    东南亚各国的经验认为:投资密度以每年完成1OO万美元为单位,将工程复杂程度分为:简单、一般、较复杂、复杂、极复杂等五个等级。复杂程度的等级由以下九个方面决定:

(1)工程设计:简单到复杂;

(2)工地位置:方便到偏僻;

(3)工地气候:温和到恶劣

(4)工地地形:平坦到崎岖;

(5)工地地质:简单到复杂;

(6)施工方法:简单到复杂;

(7)工地供应:方便到困难;

(8)施工工期:由短到长;

(9)工程种类(分项目的数量):由少到多。

    然后,用简单的打分形式,根据每项的难易程度从O至10分给定分数。最终以九项的平均分数作为确定工程项目复杂程度的依据:0~3分为简单;3~5分为一般;5~7分为较复杂;7~9分为复杂;9~10分为极复杂。每年完成100万美元的工作量所需监理人员可参考表5-1。

 

    若试验、取样、计量等工作由承包人做,表中所列技术员、监理员的数目可适当减少些。以上所列的监理人数不是绝对的,只是参考数字,实际配备要从需要出发,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准。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确定一名有资格的专职质量负责人,建立一个上下贯通的质量自检组织,配备足够的检验测试设备。在质量控制中,应始终贯彻以承包人自检为主及承包人先自检然后监理检验的原则,谨防监理人员充当了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或施工员。

3.2.1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完整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是指:承包人在自检工作中应做到有组织,有领导;人员落实,上下成网;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承包人的自检机构及自检员应直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指导及指示。

3.2.2  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本条是根据  FIDIC条款15.1条提出的。该条规定了承包人或其授权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有资格的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不称职的质量负责人(还应理解为包括所有自检人员)等。

3.2.3  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本条仅对承包人的自检功能提出了概括性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自检人员不同层次和岗位,具体予以划分并深化。

3.2.4  承包人试验室

    为了使承包人的试验室与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在称谓上有所区别,故将其定名为“工地试验室”。

    关于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建筑规模、设备的类型、规格及数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在投标书附件或其他文件中填报的内容并按实际情况予以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允许承包人按照施工的安排秩序,在合理的时间里分期分批将试验设备安装到位。在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不应批准承包人长期委托进行一般的试验。

3.2.5  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本条仅是概括性的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深化。

3.2.6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本条所说的“重要试验”,是指4.3.3~4.3.7条中的各项试验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其他起控制作用或能表明质量鉴定结果的试验。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本节就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该进行哪些工作,择其主要而予以规定。实际上,施工准备阶段与施工阶段乃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是有机联系的,而且一些工作也不可能在第一阶段一次性完成,而是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分期分段穿插进行。因此, 本写法上先罗列了主要工作内容,并注明了各条在本规范中的所在之处,以便查找;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采取了凡在本节中写了的不再在后面各章(节)中写,凡宜在后面章(节)中写的不在本节中写的办法。

3.3.1  发布开工通知书

    “开工令”亦称“开工通知书”。

本条是依据FIDIC条款41.1条提出的。本条所说的“施工合同具体规定的日期”是指在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具体开工日期或期限。除非因为有关政府的行政命令、恶劣气候等方面的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应按期发出开工令通知书。

开工通知书是督促业主、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开展各自的工作,对双方均有约束。

3.3.2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机械的类型和数量,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应严格监理。审查依据,一是承包人在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与实际进场的一致性;二是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及各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而必须按期进场的机械设备;三是技术规范中对机械设备的限定和要求。

3.3.3  验收承包人施工定线

    FIDICI7.1条对施工定线时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技术规范也要具体要求并列有支付项目。监理工程师可从图纸上或业主或通过业主从设计单位取得放线的原始资料,并应对原始放线资料进行检查和复核,必要时应接技术规范的规定由承包人进行实际复测并支付费用,以确保基础数据正确无误。

3.3.4  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FIDIC55.l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完成的和准确的工程量”。为了确定工程计量,就需要在事前对地面线进行测量认定。

3.3.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按FIDIC7.2条规定“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则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审批。“合同明文规定”包括规范中对此之规定。

3.3.6  检查承包人占有工程场地

    本条是依据FIDIC42.1条提出的。场地应包括出入该场地的道路口。场地交接时应交清桩号及地界,查清地面上遗留障碍物并明确处理责任或费用。场地交接的文字手续包括交接证书、场地占用图纸、现场记录以及附加备忘录、纪要、协议等。

 

4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4.l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本节的重点在于监理组织体系与各级监理人员职责。

4.1.1  质量监理的依据

    本条从4个方面提出了质量监理的依据。

    关于本条中“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相符合”,确切的说法是全部工程应“合理”的与合同图纸相符合。所谓“合理”,就是承包人要对通过施工放线或施工开挖对图纸予以核对,当图纸与地形、地质等实际情况有变时,应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予以改正。

4.1.2  质量监理的任务

    本条所说的“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整个过程,以及包括每个分项工程、每道工序的具体施工过程。

4.1.3  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质量监理组织体系”的具体组织形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条所说的“全环节”是指从材料到工艺的所有施工环节,其环节的多少亦因各分项工程而不同。

      1.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本条中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亦称“驻地工程师”。根据FIDIC第2.2条,“驻地工程师”亦称“工程师代表”。从我国各地执行世行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看,有的项目为三级监理体制,有的项目为二级的监理体制,有的项目为一级监理体制。这主要是依工程大小、合同段多少而定的。本条中所称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是按三级监理体制而定的,其岗位是管理一个合同段。如监理本制不同,其职责可以调整。

4.1.5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本条所说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材料、试验、测量、结构、路基、路面等各项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工程师。一个专业岗位下,还可以根据工程段落或工点再设置分项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一个合同有A、B、C三座大桥,可在结构工程师的领导下,再分别设置A桥、B桥、C桥结构工程师。

 

4.2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本节所说的质量控制程序,是就某一个分项工程从开工到完工而言的,其基本精神是突出了三点:先自检后监理;按工序进行全环节的控制;检查认定并留下痕迹。

4.2.1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上,如果承包人的自检与监理工程的检查配合得好,还可以共同争行进行,以减少层次,节省时间,并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得以及时沟通和纠正。

4.2.2  工序检查程序

    某项工程的施工程序决定了质量控制的主要环节。但各项工程的工序是不一样的,因而按其工序而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亦有很大的不同。本条提出了确定工序并按工序进行质量控制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4.3  现 场 质 量 控 制

    本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控制的工作是多方面的,本节仅从测量、试验及现场监督三个方面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试验因其内容较多,故按其分类与其他各条平等排列。

4.3.1  测量

    就一个工程项目及一个合同段而言,应配备专业测量工程师专职负责测量工作。

4.3.2 中心试验室

    中心试验室是监理工程拥有并用以独立进行试验的试验室,应在一个工程项目设置一个,并配备一名材料及试验专业工程师专职负责材料与试验监理工作;每个合同段亦应配备材料及试验专业工程师,其任务是监督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工作。

4.3.3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主要是指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4.3.4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意在对施工进行事前控制有一个标准,它的实在含意及内容如本条所述。

4.3.5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主要是指技术规范所要求的路基及路面的试验路段,或设计所要求的诸如试桩等施工前的工艺试验。

4. 3. 6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措施工过程中按规定频率所进行的取样试验,它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4. 3. 7  验收试验

    本试验实际上也是一种抽样试验,不同的是在某工程完工后进行取样试验。除了本条所说的钻芯试验外,如某项工程的抽样试验有误,还可在完工后进行开孔取样试验。

4.3.8  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包括巡视、检查及旁站等三个方面,应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地进行。所谓全方位,是指应对材料、机械、操作等诸多因素均检查和监督;所谓全过程,是指检查和监督应贯穿施工活动的始终,不应留有无人管理的空间和地带;所谓全环节,是指各个施工工序的检查和监督应按部就班地进行,紧密相连,不可疏漏。

 

4.4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尽管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在实际施工中质量缺陷以及质量事故仍有可能发生。为此本节对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判定原则及方式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质理事故作了定性并提出了处理的一般性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质量缺陷的补救或质量事故的处理,不应以降低质量标准或使用要求为前提,而且还要考虑对造形及美观的影响。当别无选择且不影响使用要求的情况下而降低标准时,应特别注意征得业主的同意,并应在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中特别提出。

 

5 工 程 进 度 监 理

5.1  进度计划的编制

    本节是依据FIDIC14.l条提出的。实际上,承包人在投标时已通过投标书提供了初步的工程进度计划,在中标后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还应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一步的总体进度计划。后者是对前者的完善、补充和深化。

5.1.l  进度计划的划分

    本条所说的应单独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也可称为单项工程进度计划或关键工程进度计划。具体需要单独编制进度计划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可以提前向承包人提出,也可以在审批过程或施工过程中提出。

 

5.2  进度计划的审批

    进度计划是一门综合性业务技术,它涉及合同条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等内容,而且要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因此,审查进度计划,尤其是总体进度计划,应组织好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会审。而且,进度计划是否切实,还与业主提供场地的时间表与可能性有关,因此还应征求业主意见。

5.2.1  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提交总计划的时间在FIDIC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专门规定。但实际上,由于承包人在此期间尚未进场或进场不久,不可能对整个施工现场有详细的调查和了解,也就不可能有符合实际的施工计划,所以推后提交总体进度计划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监理工程师可适当宽限时日,而且不宜以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总体进度计划为由不让其对具备了开工条件的工程开工。

5.2.2  进度计划的审查步骤

    关于本条中提到“提出问题与承包人进行讨论和澄清”至为重要。因为进度计划是承包人编制的,而且只有承包人最了解现场和有关情况,所以在“讨论和澄清”的基础上让承包人自己进行修改较为妥当。

 

5.3  进度计划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配备专门人员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进行监理。监理的内容不仅是作出记录和报告,还应随时协调解决影响进度的各种不利因素。

5.3.1  每日进度检查记录

    监理工程师可依本条所列内容制定出“每日进度检查记录表”供承包人填写并进行查对。检查记录可按施工队或施工点分头进行,然后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每日汇总成总表提供监理工程师。

5.3.2  每月进度报告

    监理工程师除了要求承包人提供每月进度报告外,还应在审查承包人每月进度报告的基础上写出监理月报,其内容除了对承包人的每月报告中主要内容予以评述外,还应反映自身在进度监理方面的工作情况。

 

5.4  进度计划的调整

    本节是依据FIDIC4.2条、45.l条、46.1条提出的,并涉及到44条。正常性的进度计划调整,一般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或者按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予以调整。调整进度计划不应仅是纸面的,更重要的是要对施工安排及施工力量进行实质性的调配。调整进度还往往会与延期索赔纠缠在一起,监理工程师工作时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要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果断地作出决定。

 

6  工 程 经 费 的 监 理

6.1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及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经费起着控制作用。

    工程量清单说明对工程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计量方式和方法进行描述,因此在招投标期间对工程报价有影响,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是否进行计量与支付以及如何进行计量与支付有影响。工程发生变更及费用索赔时,它的参考作用更明显,直接影响到监理工程师对单价的确定。

    6.1.1.1  工程量清单数量

    根据FIDIC合同条款第55.l编写。

    强调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图纸给定的数量,基本准确。在实施工程期间参照它进行计量与支付。但又不是绝对准确。因为实际实施,工程会因各种原因与设计条件不一致,而使某些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是允许的,因此计量时应以实际完成为准。

    6.1.1.2  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是综合单价,既含直接费又含间接费,并且包括税金、利润等。对于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工程(如:通道、箱涵),单价组成包括的内容更多,是全部单位工程的内容。因此,上述项目在施工计量时有一定难度,承包人提交报价来源及其构成,有利于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及费用索赔,对工程计量阶段的划分也有参考作用。

    6.1.1.3  工程量清单的变动

    工程量清单在承包人中标后,就不允许再改动。本条是针对工程发生变更需要修改原工程量清单而言的,只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才能使修改生效。所列举的四种修改和补充情况在某个具体工程项目变更时,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只发生其中的某一种。

6.1.2  工程量清单的使用

    列明了五类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6.1.2.l  如有具体工程单位的清单栏目,例如“t”“m2”等及6.1.2.2  款以项目为清单,例如:一“座”通道,一“座”加油站等的清单栏目,这两类型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大量使用。单价和数量基本稳定。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出入,即为工程数量的自然增减;二是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数量其增减幅度已超过合同的规定,或者工程发生变更。这两种情况都使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和金额发生变化,在处理时因合同规定各有不同。

    6.1.2.3  为暂估数量的清单栏目,其数量主要是为投标工作而设,即工程数量是不准确的、估计的。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计量方法,结合工程情况随时和及时地予以计量,以控制和掌握工程数量。

    6.1.2.4 款为暂定金额的清单栏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单价均是待定的。为了便于控制对于它的使用要求应更加严格,通常不允许超出使用暂定金额。如果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定金额明显有误,宜通过颁布工程变更令予以解决。

    6.1.2.5  款为以时间为单位的清单栏目,例如:计日工,也属估计数量,需要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何使用及使用多少,因此使用中也应慎重。

 

6.2  工 程 计 量

    6.2.1.l(2)项指出的合同文件计量范围是指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及扣回、保留金、违约罚金、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等合同方面的事宜。

    6.2.1.3  计量原则

    根据FIDIC条款57.l条编写。增加 6.2.l.3(3“监理工程师

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是针对实际当中有些工程,合同文件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计量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方法予以补充或由承包人建议,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

6.2.2  工程计量的方式

    根据FIDIC条款56.l条编写。

    补充在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均可以提出增加计量,但均要提前通知或申请。

    6.2.3.2  检查承包人为计量所准备的资料,是看其是否具备计量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可能会发生费用索赔,则可先计量,但不支付,作为资料保存。

    6.2.3.4(3)、(4)承包人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质检合格的工程,计量才真正对支付有意义。

    6.2.3.4(5)工程发生变更时,原工程量清单内的某些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和计量单位均会有所改变,对这些变更工程应参照监理工程师颁布的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实施计量。

 

6.3  工 程 支 付

    6.3.1.1(2)动员预付款的扣回方法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按时间,即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预以扣回。

    扣回时间开始于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值2O%的当月,止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前三个月的当月。在此期间,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按等值扣回。扣回的货币种类与付款的货币种类相一致。

        G=F/(E-(D-1)-3)   (6.3.1.l-2—1)

式中:G——月扣除动员预付款数额(元);

      F——已付动员预付款(元);

      D----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达到合同金额20%的时间(月);

      E——合同工期(月)。

    第二方法是按金额,即在一定的工程支付金额范围内予以扣回。

    扣回时间开始于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价值20%的当月,止于支付金额达合同价值80%的当月。在此期间,按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款占合同价值60%的比例,予以扣回。扣回的货币种类和比例与付款时的货币种类和比例相一致。

                                                  B

         G = M ×[B/( 合同价×60%)]      (6. 3. 1.1-2-2)

式中:G——中期支付证书扣回预付款数额(元);

    M——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金额(元);

    B——已付动员预付款占合同价的比例(%)。

    第一种方法每月的扣回额是不变的,和每期支付的工程款多少没有关系,因此简单,易掌握。但当工程进度缓慢或因其它原因工程款支付不多的情况下,会出现扣回额大于或接近工程支付额,而使中期支付证书出现负值或接近零。第二种方法是按金额予以扣回,即规定在一定的工程支付金额范围内予以扣回,这种方法与每期支付的工程款有直接关系,因此每次扣回额均随每次的工程支付额不同而改变,每次均需要计算。相对按月等值扣除的方法要合理些,即工程完成额多就多扣,反之亦然,不会出现负值或接近于零的情况。

    6.3.l.2  履约保函

    根据FIDIC条款10条编写。

    “相当履约保函一定百分比金额”,通常是业主支付给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时所需的手续费。

    6.3.1.3  保险

    根据FIDIC条款21条编写。

    “相当保险额一定百分比金额”,通常是业主支付给承包人办理有关保险时所需的手续费。

    6.3.2.2 暂定金

    根据FIDIC条款58条编写。

    6.3.2.3  计日工

    根据FIDIC条款52.4条编写。

    “特殊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是指工程施工中遇到诸如化石、古物等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工作,因无法按常规方式施工,也就无法按常规方式支付,故宜采用计日工方法进行。

    6.3.2.4  材料、设备预付款

    根据FIDIC条款60.l条编写。

       累计支付材料的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的75%,以防止扣不回来。累计支付材料、设备付款的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总数量,否则不合理。预付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匹配,例如当混凝土等构造物工程基本完工时,不应有大量的混凝土材料在施工现场,也不应对混凝土材料再给予预付款。

    6.3.2.5  工程变更

    根据FIDIC条款52条编写。

    工程发生变更时,必有其特殊的原因,因此所确定的支付有时在某些方面会与一般工程有所不同,故强调变更工程按工程变更令所确定的支付原则,办理支付。

    6.3.2.6  保留金

    根据FIDIC条款60及60.3条编写。

    6.3.2.7  索赔

    根据FIDIC条款53.5条编写。

    6.3.2.8  价格调整

    根据FIDIC条款70条编写。

    6.3.2.9  迟付款利息

    根据 FIDIC条款60.10条编写。通常按复利支付,迟付款利息通常是按下式进行计算:

                        A=γB(1+γ)n-1

式中:A——迟付款利息的金额(元);

      B——中期支付证书金额(元);

      γ——合同规定的迟付款系数(利率);

       n——迟付款的天数(天)。

    6.3.2.10  对指定分包人支付

    根据 FIDIC条款59.5条编写。

    6.3.2.11  合同中止支付

    6.3.2.11(1)根据FIDIC条款65.8条编写。

    6.3.2.11(2)根据FIDIC条款63条编写。

    6.3.2.11(3)根据FIDIC条款69条编写。

    6.3.2.12  根据FIDIC条款60.5编写。

    考虑到工程基本完工,除遗留少部分工程及某些合同事宜或根据合同规定需要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处理外,承包商应获得与基本交工相当的工程款。它与最终支付申请有两个主要的不同点,一是未包含属于合同但尚未完成的遗留工程的费用,二是未包含虽已完成但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或手续不全因而未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费用。

    6.3.3.1(l)根据FIDIC条款I0.2条及60.3条编写。。

    6.3.3.1(2)及6.3.2.1(3)根据工程实践编写。

    6. 4.1  参照 FIDIC合同条款 60.1条编写。

    6. 4.2  参照FIDIC合同条款60.8条编写。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