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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温补贴有政策吗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南昌市自2012年开始调整高温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补贴金额从每人每月120元增加到24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高温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法律分析

南昌市在2012年开始调整高温补贴政策。从那时起,江西省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从原来的120元增加到240元,而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从原来的80元增加到160元。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等。

二、什么是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拓展延伸

高温补贴是指在高温天气下,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而提供的一种补贴措施。对于如何申请高温补贴以及哪些人群可以领取,我们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温天气应对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津贴。

高温天气津贴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关于印发〈高温天气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高温天气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高温天气作业场所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日补贴标准为3倍高温天气津贴标准,即600元。

此外,《关于调整高温天气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学生等灵活就业人员,高温天气津贴标准为每日12元。

高温补贴的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前,向劳动者本人支付高温天气津贴。同时,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用人单位在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天气津贴时,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高温补贴的申请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对于哪些人群可以领取高温天气津贴,包括用人单位职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学生等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定。

结语

南昌市从2012年开始调整高温补贴政策,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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