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录屏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录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录屏的生成时间、存储及保管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录屏具有真实性,不属于合成,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审查后,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法定的其他物品,这些法定物品应当视为原件,在人民法院认定其真实性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