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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差异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侵权行为涉及的主体范围、表现形式、被害主体范围以及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侵权行为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则特定于四种法定侵权行为。被害主体范围广泛,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侵害对象可以是财产或人身,也可以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

一般侵权行为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了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拓展延伸

被害主体: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差异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财产、身体、精神损害而产生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被害人相比,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具有以下差异:

1.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具有婚姻关系,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则没有。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人,有权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较一般侵权行为广泛。一般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则可能包括财产损失、身体损害、精神损害、名誉权损失等。

3.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特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需要达成和解协议,否则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4.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较高。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较低,而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较高,以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存在差异。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结语

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特定性,范围涉及自然人和法人,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四种法定行为。被害主体也具有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也具有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可以是财产或人身,可能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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