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一、在生活中,若我们拾金不昧,却不知道对方悬赏广告的存在,还有权请求报酬吗?若行为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对此,有两个特别规则: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者,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完成悬赏广告行为者,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 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若两人以上完成指定行为,报酬归谁?根据通说,其规则如下:
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注意:“善意”是指悬赏人不知情且无其他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