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侵占罪是否为亲告罪的问题以及亲告罪的特点和相关规定。侵占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亲告罪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较大。在我国,侵占罪属于亲告罪,但有些罪行必须是被害者进行告诉后,才能进行追诉。
法律分析
关于在我国侵占罪是否为亲告罪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 侵占罪是刑法中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的绝对亲告罪。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不具备对此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予撤销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2.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如果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被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亲告罪的特征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但是,如果对于某些危害行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完全并且只能由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私人的意思决定,就可能不会很好地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国刑法对亲告罪的自诉权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结论之前,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其认定较之于其他犯罪来说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
以侮辱罪为例,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造成的具体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因诽谤行为而降低程度的认定,主要根据社会观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观性因素。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为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情节严重”也往往离不开被害人自身的感受(司法实践中常以被害人不堪受辱而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它不是像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只要通过纯粹的客观外在事实的考察就可以基本断定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是否业已存在。而是“要看被害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看法如何才能决定”。
2、亲告罪既有纯正的亲告罪,又有不纯正的亲告罪。所谓纯正的亲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告诉才能发生刑罚权的犯罪。如告诉权主体不进行告诉,那么即使社会危害性再严重,也不能进行追诉。
如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所谓不纯正的亲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进行告诉,也可以由公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进行控诉,而发动刑罚权的犯罪。我国除了侵占罪以外,其他的亲告罪均属于不纯正的亲告罪。如虐待罪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但是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公诉机关可以进行控诉而追诉行为人。
3、亲告罪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它是私诉的主要种类。自诉同公诉相对应,是依据刑事程序确立的追诉形式,在立法范围上亲告罪同自诉案件是一种交叉关系。
亲告罪同自诉案件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二者却具有某种自然的亲和性;由于亲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这些权利具有可处分性,自诉的追诉方式恰能为告诉权人处分权提供便利条件。
在我国侵占罪是属于亲告罪的,但是亲告罪有一点需要明确的就是有些罪行必须是被害者进行告诉后,才能进行追诉的,否则将不处理。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我们一定要明确,除非被害者被残害或者重伤,相关机关可以提出控诉并追诉相关香味人。
拓展延伸
亲告罪案件是指被告人对起诉、自诉或者不起诉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者控告的案件。在亲告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具有重要的管辖权和撤销案件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在亲告罪案件中有权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重大毒品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在亲告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认为起诉、自诉或者不起诉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公安机关在亲告罪案件中有权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可以撤销案件。在亲告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认为起诉、自诉或者不起诉的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利,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亲告罪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管辖权和撤销案件规定。如果被告人认为起诉、自诉或者不起诉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或者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利,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结语:在我国侵占罪是否为亲告罪的问题上,需要明确侵占罪属于亲告罪,但有些罪行必须是被害者进行告诉后,才能进行追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