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招标阶段a.按省财政厅所审核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划,核实采购要求、技术标准及各项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制作标书。b.邀请监察、公证部门监督整个招标过程。c.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确定评委组成人员。d.投标厂商在3家以上。
2、发出招标通告a.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同时,可直接向外地商家发招标邀请函。b.投标邀请至开标之前的间隔时间长短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内容和技术标准要求。
3、投标a.标书由专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b.缴送投标保证金(按招标要求的固定金额或比例)。c.投标时,按要求递交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代理协议等相关证件)。
4、开标与评标a.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到开标现场,标书方为有效。b.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及一些必要内容进行唱标。c.评委对各标书进行初审和详细评定。d.必要时,评委要求投标厂商前来质疑。
5、中标与签订合同a.评委签发评标结果推荐报告书,监察、公证签字证明,负责领导签字确认后,发书面中标通知书。b.中标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投标单位、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及中介机构各留一份。c.投标保证金按要求自动成为履约保证金。d.退落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6、履约a.中标的投标厂商按合同供货及提供各项售后服务。b.使用单位验收货物,签发公务用品验收单。c.中介机构监督合同履约,并督促及时支付。如违反,将没收履约保证金。d.省财政厅按实际中标金额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