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只能进行依法流转,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人。
法律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