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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破产程序,什么是企业破产程序

2024-07-1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申请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申请破产时,主要认为公司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主要认为债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没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必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告书中宣布受理,通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司必须依法申请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申请破产时,主要认为公司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主要认为债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没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必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告书中宣布受理,通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规定,索赔申报期限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对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过户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公司监事和其他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需要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或者清算机构。然而,并不是所有上述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上记载的中间人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公司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在破产管理人名单中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参与诉讼时,仍然是以公司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仅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

审核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为非审计、评估机构的,应当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财产价值,为下一步财产处置提供依据。公司债权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收到破产宣告通知之日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报纸上公告。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作债权登记表,记载债权申报情况,包括债权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的时间和理由,etc

7.因公司破产清算,债权可能无法清偿,或者清偿比例很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拓展延伸

破产管理人是公司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职责和限制在《企业破产法》中有所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与破产有关的各项事务,维护债权人权益,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等。

同时,破产管理人也存在一些限制。首先,在破产财产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必须依法行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管理人不能自行决定债务人的财产,其处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此外,破产管理人也不得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其职责和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限制。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限制得到充分体现,保护各方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司必须依法申请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申请破产时,主要认为公司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主要认为债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没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必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告书中宣布受理,通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规定,索赔申报期限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对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过户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公司监事和其他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需要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或者清算机构。然而,并不是所有上述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上记载的中间人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公司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在破产管理人名单中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参与诉讼时,仍然是以公司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仅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审核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为非审计、评估机构的,应当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财产价值,为下一步财产处置提供依据。公司债权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收到破产宣告通知之日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报纸上公告。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作债权登记表,记载债权申报情况,包括债权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的时间和理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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