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