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
1、《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2、《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