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要选出或由上级任命出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
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一、清算小组由什么人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般清算组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终止清算企业的出资单位有关人员。
(二)终止清算企业为公司各级全资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财务、人资、运检、物资、经法、审计、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
(三)终止清算企业为公司各级控股企业的,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公司所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股东权利,正确参与清算组工作。终止清算企业有关人员。
(四)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专业人员。
(五)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或人民法院明确指定的其他人员。
二、破产清算组规定是什么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