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凡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拓展延伸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益:权利人在债务违约时的保障程度比较
在债务违约时,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益是重要的法律问题。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有权以该不动产优先受偿。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作为担保物,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有权以该动产优先受偿。两者的保障程度存在差异。抵押权通常享有更高的优先权,因为不动产的价值通常较高且稳定。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益相对较低,因为动产的价值可能波动较大。因此,在债务违约时,抵押权通常具有更优先的受偿权益,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结语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将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债权人有权以该不动产优先受偿。相比之下,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相对较低,因为动产的价值可能波动较大。因此,在债务违约时,抵押权通常具有更优先的受偿权益,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