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对军嫂产假没有特别优待,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晚育的,按所在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奖励假。‍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