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债务人可以行使优先收益权,以优先受偿债权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优先收益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债务人在担保物上享有优先收益权,可以优先受偿债权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2.《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债务人行使优先收益权的条件是:(1)担保物已经被拍卖或者变卖;(2)担保人未能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清偿债务。
3.《民法典》第三千零五十一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另有要求外,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设立其他权利。
4.《民法典》第三千零五十五条:债务人为清偿债务,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抵销权、留置权等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债务人可以在担保物被拍卖或变卖后,未能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收益权。同时,债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者设立其他权利,只能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