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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抢了女儿的抚养权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名四岁女孩的抚养权纠纷引起了江阴法院的注意。母亲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刘某抚养,但陆某常去探望并有时将女儿带回陆家小住。离婚后,陆某将女儿带到无锡上幼儿园,并认为刘某不适合抚养女儿。刘某已再婚并生活在外地农村,没有稳定工作,且有盗窃习惯,担心女儿会被带坏。双方在法院达成一致,女儿由陆某抚养,陆某不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并为刘某探望女儿提供便利。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律分析

经过离婚诉讼,四岁的女儿由母亲刘某抚养,她跟着母亲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然而一年后,刘某却来到江阴法院申请执行,说孩子被其父陆某带走,不让她带回,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去年4月,江阴法院执行员张某某接到了这个案子,感到有点棘手,孩子的人身怎么强制执行呢。想到涉及一个4岁孩子的生活,执行的结果也许会影响她一生,执行员决定还是从细细调查开始,理清眉目,再作打算。(文中人物为化名)

执行员了解到,2013年2月,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在江阴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由刘某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之后,女儿一直随刘某生活,陆某也常去探望,或将女儿带回陆家小住。然而在最后一次将女儿带回陆家后,陆某再也没有将女儿送回到刘某身边。刘某甚至上门抢人,但没有成功。双方矛盾十分激烈。

刘某十分着急,但被执行人陆某却迟迟不肯露面。发传票要求其来法院,陆某不来,执行员多次上门寻找,陆某总是不在。直到刘某提供线索,执行员找到陆某工作的地方,才找到他将他带回法院。经过交谈,陆某称,二人离婚后,女儿即随刘某在其娘家生活,主要由刘某父母抚养,他也能常将女儿带回陆家小聚。后来刘某再婚,嫁去外地,女儿也被带到婆家抚养,导致他无法经常探视,所以将女儿领回后不再交还刘某。陆某说,女儿已由自己母亲带到无锡上幼儿园,但不愿提供确切地址。他认为,刘某现在的情况不适合抚养女儿。刘某已再婚,随夫居住在外地农村,尚未生育,没有稳定工作。而且刘某有盗窃的习性,女儿之前就有过一次在超市偷东西的经历,他担心跟着刘某生活会被带坏。而自己没有再婚,有稳定工作,自己的母亲也舍不得孙女。陆某提出将女儿交由他来抚养。陆某的要求遭到了刘某的激烈反对。刘某承认自己有过盗窃的行为,但坚持要求女儿跟自己生活,并当场表示自己再婚后不再生育,她可以代表丈夫、公婆做这个决定。

执行员劝刘某,她已再婚,现在丈夫是初婚,从农村习俗和传统观念来看,男方不太可能放弃生育亲生子女的权利,而且夫妻二方都没有稳定工作,婆家也比陆家经济条件差,女儿去外地生活,还有一个生活环境、教育环境、语言环境的适应过程。但在陆家,有原先熟悉的环境,亲属都在江阴,可以提供一个好的亲情氛围。刘某也可以在回娘家时探望女儿。次日,双方来到法院,最终达成一致,女儿随陆某生活,且陆某不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并为刘某探望女儿提供便利。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一个离婚案件的执行过程以及母亲刘某和被执行人陆某之间的争夺。执行员通过调查,最终将女儿带回家,并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女儿随陆某生活,陆某不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并为刘某探望女儿提供便利。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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