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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不愿抚养孩子,如何解决?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离婚后,如果妻子不想抚养孩子或不愿支付抚养费,丈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确定,但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进行调整。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可以一次性支付或用财物折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态度来决定支付方式。

法律分析

一、离婚老婆不抚养小孩不想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的时候女方不想要孩子抚养权,又不想给付抚养费的,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离婚的一方不想要孩子抚养权,又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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