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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挪用罪的构成要件

2024-07-1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挪用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也属于挪用公款罪。

法律分析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条件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挪用公款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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