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
2、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据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
3、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同意迁入市(县)级公安局户政科或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迁入;
4、迁入地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户政科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你签发《准迁证》;
5、持《准迁证》回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6、持迁移证、身份证去需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口。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