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口迁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并办理哪些手续呢?根据成都市户口迁入政策,申请人需要到成都市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在原户口所在地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然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注销原籍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最后回到成都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而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条件的申请人,则可以申请入户。此外,成都市还推出了多项积分落户政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落户成都的机会。
法律分析
成都市户口迁入的步骤如下:
1. 首先,您需要到成都市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2. 接下来,您需要在原户口所在地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
3. 然后,您需要在原户口所在地注销原籍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4. 最后,您需要回到成都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
二、成都落户政策
(一)条件入户
第一是属于执行国家层面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第二是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二)积分落户
符合以下12项积分指标,积分满100分就可落户成都。
1、缴纳社会保险,每年+10分,半年+5分;
2、合法稳定居住,自有住房+10分,租赁住房+1分,连续居住按每年+1分累积;
3、教育背景,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10分;
4、引导人口合理布局,申请人就业所在区域属于“东进”和“南拓”区域的将可按照每年20分进行累积计算;
5、引导人口梯度转移,由“五城区”及高新南区(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域每满一年+5分,就业地和居住地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域每满一年+10分;
6、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加10分;
7、个人贡献,获国省市表彰(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工匠)分别+25、+20、+15分,上年度个税缴纳达到一万+2分,超过一万每0.1万+0.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8、鼓励创新创业,参加创业大赛获国省市奖项+15分、+10分、+5分,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10分,在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达到一定条件+10分;
9、年龄不超过45岁+10分;
10、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每一条-10分;
11、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受刑事处罚、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每条-50分,受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20分;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50分。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成都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户口上户需要以下手续:
1. 准备材料:上户人应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居住地证明、上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许上户通知书等材料。
2. 申请户口登记:上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登记,并提交上述材料。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发给上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 缴纳相关费用:上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户口登记费用。
4. 领取户口簿和身份证:上户人应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户口簿和身份证。
5. 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有需要,上户人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房产过户、社会保险登记等。
上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申请户口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才能在成都市顺利上户。
结语
成都市户口迁入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包括填写《入户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注销原籍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最后回到成都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而成都的落户政策也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符合国家层面规定的23项政策或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中的4项政策,或者符合积分落户的12项指标等等。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落户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