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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

2024-07-1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

篇一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增强了公民的国家观念,培养了爱国主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旗法》。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强化对辖区内升挂、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

 二、全日制学校应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教基〔1990〕019号)要求,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学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提倡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庆日期间,各级各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提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生活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升挂国旗仪式或在重大节庆日期间升挂国旗。

 四、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五、为确保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管理。 

六、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在2015年9月28日前对升挂国旗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格国旗。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适时进行抽查,对发现国旗升挂不规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 

八、被更换的不合格国旗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学校由区教委负责,其他由所属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进行统一回收,回收后交至区政府法制办集中放置,再行处理。 

九、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和学习,引导全区干部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篇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并有权对国旗升挂和使用中不规范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和国旗使用规范的宣传。市普法办要在全市范围内对《国旗法》进行一次再宣传, 宣传普及《国旗法》; 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国旗法》,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继续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旗法》,定期开展升挂国旗等教育活动。要建立健全国旗升挂制度,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   

   四、《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升挂国旗制度;《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庆日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提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升挂国旗仪式或者在重大节庆日期间升挂国旗。     

五、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国旗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具体监管部门和执法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把重要商业街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升挂和使用国旗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每逢重大节庆和活动,要结合市容环境卫生检查等工作,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升挂和使用国旗实施管理;市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及管理行业升挂和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组成检查组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对发现国旗升挂不规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曝光。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篇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xx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xx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正确、规范地悬挂国旗既是维护国家尊严,又是基层组织形象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各地各相关单位通过悬挂国旗,增强了公民的国家观念,培养了爱国主义精神,激发了共产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和干部群众脱贫奔小康的信心和决心。但一些单位(部门)、人民团体存在升挂国旗时间、程序和方法等不规范以及所挂国旗褪色、污损、破损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旗尊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分别做好本辖区或本行业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全日制学校应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教基〔1990〕xx号)要求,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学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提倡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庆日期间,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提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生活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升挂国旗仪式或在重大节庆日期间升挂国旗。为确保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全县升挂国旗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管理。  

四、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五、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在进行办公用房场所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完成国旗升挂台(杆)的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标准的国旗升挂台(杆)并配齐配套设施。 

 六、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xx年x月x日前对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格国旗。县教育局要对学校的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适时进行抽查,对发现国旗升挂不规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 

 八、被更换的不合格国旗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100号)要求,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其他由所属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统一回收,回收后交至县政府办公室集中放置,再行处理。  

九、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旗法》。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和学习,县司法局、普法办应将《国旗法》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普法计划和五年普法规划,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引导全县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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