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治安案件“受案”是发现的标志也是启动追究治安违法责任的法定程序,只有受案才能对行为实际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即便是询问了笔录材料,并未受理为治安案件,也不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未受案表明办案机关并未明确该案是否属于应当追究治安违法行为,那么追究时效并未中断。刑事案件撤销后如果超过六个月仍然未受理为治安案件,那么,可以认为追究时效已过。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