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由父母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但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有效证件。如遗失出生医学证明,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孩子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由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证明。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拓展延伸
如何补办孩子长大后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对于孩子长大后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补办。首先,您需要联系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补办流程和所需材料。通常,您可能需要提供孩子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父母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等文件。其次,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将所需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请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免影响办理结果。最后,耐心等待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办理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如果一切顺利,您将获得孩子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记得妥善保管好该证明,以备将来需要使用。
结语
孩子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可以通过父母持有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如需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可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如遗失出生医学证明需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请妥善保管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备将来需要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