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1、今甲乙双方就宿迁市金门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交通局签订的沭阳县城区公交站亭广告位经营权入股经营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2、甲方将自己享有沭阳县城区公交站亭广告位的使用权、经营权,折合价款人民币_____万元,将其中50%股份计万元转让给乙方。
3、乙方于——年_月_日前一次性缴纳广告位入股款万元给甲方,乙方不按期支付的,每天按应付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超过15天未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入股经营期间,广告位所发生的电费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入股经营期间,广告位主架修复,修理费用、主架上的灯管、镇流器、线路、玻璃、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5、入股经营期间,广告商发布的广告由甲方选择、安装,费用由双方出资比例自行承担。甲方没有广告商发布的广告位,乙方可以选择广告商发布广告,但事先必须先与甲方协商,沟通,取得甲方同意。
6、入股经营结束后,广告位使用权及已经安装的材料均归甲方按甲方与沭阳县交通局的协议处理,乙方不得毁损或拆除带走。
7、因政府拆迁、修路或政策改变等原因,导致该广告位无法使用的,在广告位恢复后,入股经营期限依次顺延。如广告位不能恢复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8、因第八条从新设立的广告位及甲方另行获得经营权的公交站亭广告位设立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9、由双方共同设立银行帐号——————————————,因本协议广告位所取得的一切利润先打入该共同帐号,在扣除成本后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每半年结算一次,于每年6月1日及12月1日进行结算。该帐号内资金双方必须共同签字领取,如任意一方私自在该帐号内取款,除必须返还外,另行支付对方私自提取金额20%的违约金
10、入股经营期间,所发生费用必须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才作为发生费用凭证。单方签字的,由签字方自行承担费用。
11、本协议双方应诚信履行,任意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50万元。
1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