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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消防奖惩规定

2024-06-2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物业项目消防奖惩规定

物业项目消防奖惩规定

(二)1范围2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奖惩的原则和条件,适用于湾物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编制依据/引用文件2.1 消防管理规定3总则3.1凡是在消防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对于发生火灾进行扑救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3. 2凡构成处罚条件之一者,均应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依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确定。

4处罚条件

4.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4.1.1使用煤气炉、灶违反操作规程。

4.1.2不按"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进行焊割作业。

4.1.3未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而私自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

4.1.4电工、焊工未经培训、考核,私自进行操作。

4.1.5非电工人员乱拉临时电线、乱接照明或电器设备。

4.1.6违反使用电气焊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其它明火。

4.2挪用、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设备和自动报警设备。

4.2.1 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或自动报警设备的,如未发现当事人,则由所在部位的班组集体赔偿损失。

4.2.2 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消防设备挪作它用的个人和单位。

4.2.3 埋压、圈占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起火事故后延误了灭火工作而造成损失者。

4.2.4 消防器材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单位。

4.3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火灾,引起事故者。

4.4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隐患,能解决而未解决或超过整改期限的;

因整改隐患不及时造成火灾事故的个人和部门。

4.5未经消防局批准,擅自进行扩建、改建或支搭不符合建审要求的建筑物,被责令拆除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4.6凡对本单位、本部门、本部位发生的火灾,起火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三不放过"原则办者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4.7消防知识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态度不好,依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依次给予批评、警告或经济处罚。

5奖惩的实施

5.1以上奖励和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经核实按规定权限报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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