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电力用户):
住所: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手 机: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乙方(售电公司):
住所: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手 机: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已取得四川省电力市场交易资格,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鉴于:
1.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符合四川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且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主体注册。
2.乙方在四川省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符合四川省政府主管部门对售电公司准入的相关要求,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 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为 亿千瓦时。
3.甲、乙双方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则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双边交易电量。
1.1.2合同成交电量:指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合规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用于结算的合同电量。
1.1.3交割电量:是指电力交易机构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结算电量。
1.1.4 偏差电量:是指实际交割电量与合同成交电量之差。
1.1.5 偏差率:偏差率=(交割电量-合同成交电量)/合同成交电量×100%。
1.1.6 计量点:指在电网企业与甲乙双方签署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7 偏差考核费用:依据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进行偏差电量考核计算得到的偏差考核金额。
1.1.8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9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0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的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除乙方以外的其他售电公司以及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2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电网企业的关口信息数据。
3.1.3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
3.2.2 向乙方或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用电量以及交易月份用电量。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4 按时缴纳电力交易电量相关费用,包括:市场交易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
3.2.5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6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7 甲方无法履约的,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处理好相关事宜。
3.2.8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3.3 乙方权利包括:
3.3.1 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数据。
3.3.2 按约定获取电力交易相关收益。
3.3.3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3 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4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5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6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和电价
4.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电价
在交易周期内,甲乙双方对不同交易品种分别约定不同的交易价格,协议电量约定价格见附件1。甲方协议电量需求以外的月度增量电量,根据甲乙双方自愿,可约定月度增量电量交易电价,约定价格见附件2。
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
4.3 交易电量
4.3.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电量以附件3为准。
4.3.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每月可调整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后续月份分月电量计划,由任意一方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次月月度交易前3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提交电量计划调整申请,并须由双方在平台上进行确认。
4.4 偏差考核:在结算周期内,对甲方偏差率超过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免考核范围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对偏差考核费用进行分摊:
。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甲乙双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处理办法,按照甲乙双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5.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甲方与电网企业约定的抄表例日为每月 日。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购售电合同的结算按照四川相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6.2 甲方按《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用电电费。
6.3 乙方电费由电网企业根据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和支付。
6.4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但须在双方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能以市场电价波动、销户、增容、减容、暂停、改类为由拒绝履行。
8.2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
8.3违约的处理原则
8.3.1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9.1.3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1.4一方被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单位、司法机关列入不良信用单位或信用等级较低不适于继续交易;
9.1.5因本合同与国家相关条款、法律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但不致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及经过协商补充或变更合同可有效消除冲突的除外。
9.2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3 合同解除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双方可另行进行约定。若有约定,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 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 本合同与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互为补充;当《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协调。
14.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份,交能源监管机构 份。
签 字 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