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决策审批行为依法、公开、透明。
二、项目范围
20__年以来,全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投资项目。
三、进度安排
1、开展自查。20__年_月—20__年_月全区区级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对20__年以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进行自查,找出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于20__年_月_日前形成本部门书面自查报告报区发改局。
2、督查整改。20__年_月—8月,区发改局开展督查。各单位针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整改到位。
3、巩固提高。20__年_月—20__年_月,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四、政策依据和责任部门
(一)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4)《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5)《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7)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我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其他规定。
2、责任部门
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建设局、经贸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参与。
3、措施手段
严格做到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监控,重点规范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审批流程,纠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4)《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5)《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7)国家有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2、责任部门
区监察局牵头,区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3、措施手段
通过检查审批行为的合法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我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规范性和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参与部门
区建设局牵头,区监察局、发改局、国土分局参与。
3措施手段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四)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4)《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5)《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7)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我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其他规定。
2、责任部门
区发改局牵头,区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经贸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参与。
3、措施手段
推行重大项目决策专家评议和咨询、设计方案招标、限额设计等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责任追究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五)健全项目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责任部门
区监察局牵头,区发改局、建设局、经贸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3、措施手段
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和各部门有效联动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政策依据
(1)《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3)我区有关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2、责任部门
区监察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参与。
3、措施手段
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