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落实中央六部委及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坚持择优选聘。严格落实选人用人法定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专兼结合。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建设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深入贯彻法治思想。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在人民调解员培训中增加思想政治等相关课程的设置比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集体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3.加强党建工作。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选优配强人民调解员队伍
4.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5.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6.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注重选任有热情、有能力的年轻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形成调解员队伍年龄梯次,优化调解员队伍年龄结构。7.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8.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情况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9.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0.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更新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属地基层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11.开展信息身份清查摸底。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人民调解组织基本情况;对照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条件,集中开展人民调解员身份清查摸底,对于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的,逐个登记造册,实施人民调解员身份分类编码。用好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登记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分类编码、参与纠纷化解、接受培训表彰、领取补助补贴等各类身份信息、工作信息。12.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长期不参与纠纷调解,一个自然年度内调解纠纷不超过1起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被罢免或者解聘的,应当及时在人民调解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改登记信息。
(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13.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14.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认真落实《省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暂行规定》(皖司通〔___〕75号),设立包含多领域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规范咨询专家库管理,加强咨询专家库使用,为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处理意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收集各类人民调解工作信息、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作用。
(五)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15.落实培训责任。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和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进行经常性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16.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__ 10__ 效性。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将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项目,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17.建立培训登记和考核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档案,记载调解员接受培训的情况。组织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表现,记录考核等级。参加岗前培训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原推选、聘任单位可予以调换。各地可以为人民调解员颁发培训证书,逐次登记培训情况和参加培训考核的结果。培训档案和培训证书作为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培训任务的依据。
(六)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8.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___〕2116)要求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纠纷规范化程度。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19.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不断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20.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21.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启动之年。___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推动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开启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政治统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
1.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法治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课。举办全县普法依法治理骨干培训班,切实以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引领新发展阶段全民普法工作。
2.将法治思想纳入“八五”普法规划,落实到普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发挥好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通过媒体报道、评议言论、理论文章、学习读本、短视频等形式,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法治思想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
3.筹备召开县依法治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作用,推动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深入开展。
二、坚持高点谋划,全面启动“八五”普法工作
4.谋划制定既符合上级要求,又具有特色的“八五”普法规划,提请县委、县政府转发。就“八五”普法规划部署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
5.筹备召开全县“七五”普法总结暨“八五”普法启动大会,全面总结“七五”普法工作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同时,做好“七五”普法全国、全省、全市先进推荐报送工作。
6.全方位、多渠道集中宣传“七五”普法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宣传“八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新的要求、新的举措,为推进实施“八五”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坚持重点突出,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7.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持续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江淮普法行”“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普法活动。
8.深入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作用,推进民法典集中式、全媒体普法宣传。编排法治文艺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阐释民法典核心要义和重点内容,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9.结合建党100周年,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宣传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强化全社会对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10.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广泛深入宣传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病毒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战略、“融入大,对接沪苏浙”、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大力开展加强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疫病防治、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11.加大县文明行为促进、禁止餐饮浪费行为、垃圾分类管理、文明养犬、居家养老服务等群众生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四、坚持分类施策,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12.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述法、宪法宣誓、旁听庭审活动,不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
13.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突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推动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14.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分步骤、有重点地部署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着力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实践养成、完善制度保障,引导全体公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五、坚持强基导向,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15.扎实推进全县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各镇(园区)开展法治文化调研,积极推动县、镇(园区)、村(社区)三级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参加市第六届法治漫画故事微视频作品征集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产品供给侧改革,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作品创作、传播推广,挖掘地域法治文化资源,大力培育法治文化精品,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保护、宣传和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6.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落实分级培训制度,健全遴选考核机制,推动数量和质量双达标,使其成为基层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纠纷化解、依法治理的重要力量。
17.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载体,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做好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查迎检工作,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开展第四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评选工作。
18.利用乡村现有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广场、公园、长廊、庭院、农家书屋(法治阅读空间)、农民法治讲堂等各类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升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质效。
六、坚持创新发展,完善普法工作机制
19.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关于建立“三责任两备案”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通知》,强化年度普法重点工作和事项跟踪问效、督导落实。适时组织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督查,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评估评议,推动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中实时普法、以案释法,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推动形成新发展阶段全民普法新格局。
20.加强普法工作专兼职队伍建设。举办“八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强化政治学习和法治学习,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组建县级“八五”普法讲师团,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法律六进”巡讲、点讲活动。进一步优化普法志愿者队伍结构、力量,推动普法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21.加强新媒体普法工作。以互联网思维和全媒体视角深耕智慧普法,充分发挥各单位微信、微博作用,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开展普法宣传。大力推进全县新媒体普法集群和矩阵建设,不断完善“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
22.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优化县级层面有关工作考核涉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标设置,科学设定考核目标及其权重,切实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基层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抓好中央、省、市相关部署的贯彻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委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断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强表彰宣传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